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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商标注册申请图样的具体要求

作者:贵州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31 08:59:52

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张。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贵阳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不能简单地复印原图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代理记账已经成为了初创企业节省财务压力的一个重点途径,那么大家知道怎么进行代理记账吗?下面小编就分享一它的操作流程以及费用。  

1、接受委托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20号-30号)届时客户将当月做账票据送到该公司,或该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账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3、做账(时间:每月25号-30号)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税款计算。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为客户代理记帐,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4、报税(时间:每月1号-10号)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外勤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5、回访(时间:每月10号-20号)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1.正规的代理公司的话,收费都是透明的,主要呢是税种的不同会导致收费有所不同,区别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里先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费用在两百到四百每个月不等,每年的话就是在四千左右的费用,我们誉胜现在为扶持创业者们,现在就是说记账的话,对于小规模账目不多的企业,一年四千多,包含了工商年检和汇算清缴,这样能给创业者们省去一部分费用,如果你之前就选择我们代理注册的话,费用还会给你优惠。 

2.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创业者们的问题代理记账费用大约需要多少,其实会比小规模贵的,费用大约在五百到七百每月的费用,一年也就是六千左右的费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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