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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商标注册的原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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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商标注册的原则都有哪些?

作者:贵州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6 08:32:56

贵阳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贵阳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贵阳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贵阳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很多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商标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起名字阶段就让大部分申请人头疼不已。经过多方面了解和咨询,事情总有峰回路转的情况,对于眼看着他人手里攥着一份自己急需要的商标,不少人了解到了商标还有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一事,即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对其进行撤销掉,从而让商标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今天要强调的是被提撤销方的地址问题。

由于被撤销方的地址发生过变更,未能及时在商标局进行相应的商标地址变更,进而导致商标局下发的各类通知性文件不能收到,一些涉及到时间期限的商标救济措施因此就耽搁了,因此不经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一定要注意,不仅仅申请主体变更了要第一时间做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变更,申请地址发生了改变也要第一时间做商标地址变更,否则造成商标莫名被无效了得不偿失。

很多客户认为自己注册了一种字体的商标,在包装上的商标可以随便更换字体,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就违背了商标专用性原则,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不同字体的商标保护问题吧

简体汉字与其对应的繁体汉字在发音,含义等要素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是笔画的多少不等而已。因此,无论是简体汉字,还是繁体汉字,作为商标注册后,其对应的汉字字体同样会得相应的保护,即如果注册人注册的是简体汉字,那么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对应的繁体汉字,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当然,注册人也不可以在使用相对应的繁体汉字时标示注册标记。否则,就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如确需使用,就必须及时地重新申请注册或在使用时不标示注册标记。同理,还有相对应的各种艺术字体,使用时都必须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状态为规范。

你注册了简体字商标名,别人用繁体字,如果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是不可以注册的。

《商标法》第30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简体汉字与相对应的繁体字,在发音、含义等要素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笔画的多少,因此,如果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就属于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这是不可以注册的。

在中国申请注册汉字商标,应按中国人的习惯,以简体字最好,但也不反对用繁体字作商标。简体字商标与其对应的繁体字商标在发音、含义、构成等据以决定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要素方面均完全相同,区别只在于用字笔划的繁简,而这是由于汉字的特点以及中国的书写传统所决定的。

因此,无论是简体字商标,还是繁体字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其商标内涵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换言之,如果获准注册其中一种字体的商标,那么另一种字体的商标也自然受到同等的保护。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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